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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,招标文件规定:AAA重服务守诚信单位、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、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、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,每一项AAA证书获得一项得2分,满分8分。这样设置可以吗?
答:不可以
“AAA重服务守诚信单位”、“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”、“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”、“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”此类证书在政府采购中不能作为评分项!因为此类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(非强制),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、规模、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,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,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。同时,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,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。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,对新公司有歧视。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,属于变相的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,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。
法律依据
1、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十七条: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从业人员、利润、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,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、承诺、证明、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,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2、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号)第五条: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,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从业人员、利润、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,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、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》第四十条第三款: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、经营年限、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引用财政部2020年10月22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(第一千一百五十二号)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
以后再遇到此类情况知道该怎么做了吗?